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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家具甲醛释放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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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样
     1.1试样
       试样表面积为1㎡(双面计。长=1000mm±2mm,宽=500mm±2mm,1块;或长=500mm±2mm,宽=500mm+±2mm,2块),有带榫
        舌的突出部分应去掉,四边用不含甲醛的铝胶带密封。
     1.2 试验程序
         在试验全过程中,气候箱内保持下列条件:
         温度:(23±0.5)`C;
         相对湿度:(45±3)%;
         承载率:(1.0±0.02)㎡/m3;
         空气置换率:(1.0±0.05);
         试样表面空气流速:(0.1-0.3)m/s。
       试样在气候箱的中心垂直放置,表面与空气流动方向平行。气候箱检测持续时间至少为10天,第7天开始测定。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每天1次,直至达到稳定状态,当测试次数超过4次,最后2次测定结果的差异小于5%时,即认为已达到稳定状态,最后2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即为最终测定值。如果在28天内仍未达到稳定状态,则用第28天的测定值作为稳定状态时的甲醛释放量测定值。空气取样和分析时,先将空气抽样系统与气候箱的空气出口相连接。2个吸收瓶各加入25mL蒸馏水,开动抽气泵,抽气速度控制在2L/min左右,每次至少抽取100L空气。每瓶吸收液各取10mL移至50mL容量瓶中再加入10mL乙酰丙酮溶液和10mL乙酸铵溶液,将容量瓶放至40`C的水浴中加热15min,然后将溶液静置暗处冷却至室温(约1h),在分光光度计的412nm处测定吸光度。与此同时,要用10mL蒸馏水和10mL乙酰丙酮溶液。10mL乙酸铵溶液平行测定空白值。吸收液的吸光度测定值与空白吸光度测定值之差乘以校正曲线的斜率,再乘以吸收液的体积,即为每个吸收瓶中的甲醛量。2个吸收瓶的甲醛量相加,即得甲醛的总量。甲醛总量除以抽取空气的体积,即得每立方米空气中的甲醛浓度值,以毫克每立方米(mg/m3)表示。由于空气计量表显示的是检测室温度下抽取的空气体积,而并非气候箱内23`C时的空气体积。因此,空气样品的体积应通过气体方程式校正到标准温度23`C时的体积。分光光度计用校准曲线和校准曲线斜率的确定按GB/T 17657-1999中4.11.5.5.2进行。
    2 检验规则
     2.1 检验分类
         本标准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
     2.2 抽 样
          按试验方法规定的样品数量在同一地点、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板及其制品中随机抽取3份,并立即用不会释放或吸附甲醛的包装材料将样品密封后待测。在生产企业抽取样品时,必须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内标识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在经销企业抽取样品时,必须在经销现场或经销企业的成品库内标识合格的产品抽取样品。在施工或使用现场抽取样品时,必须在同一地点的同一种产品内随机抽取。
     2.3 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
          在随机抽取的3份样品中,任取一份样品按本标准的规定检测甲醛释放量,如测定结果达到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如测定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对另外2份样品再行测定。如2份样品均达到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如2份样品中只有一份样品达到规定要求或2份样品均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2.4 检验报告
       2.4.1 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类别、等级、生产日期、检验依据标准。
       2.4.2 检验结果和结论及样品含水率。
       2.4.3 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其他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3 产品标志
        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商标、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产品原产地、产品规格、型号、等级、甲醛释放量限量标识。
    本检测标准参照GB/T3325《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QB/T1951.2-94《金属家具质量检测及质量评定》和GB/T3324《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QB/T1951.1-94《木质家具质量检测及质量评定》、GB10357《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标准》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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